在下一直强调一个观点,吸毒不代表心灵有毒,吸毒人员不等于道德败坏的人。他们除了是违法者,还是成瘾疾病患者和受害者。年轻时的我也曾呼吁过不要歧视吸毒人员,没有溅起一小滴水花,倒是很多戒毒人员为此打包不平,有无奈、有愤怒、有无所谓……人生百态,可见一斑。但我会一直呼吁下去,这不是同情,而是我李云齐的职业操守。
下文从多个维度分析了吸毒人员为什么会遭到歧视,特别是出了强戒所的人员,供您阅读。与成瘾相关的污名与歧视——基于南京市某强制隔离戒毒所青年戒毒人员的定性研究(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21,40),数据部分省略
从国内相关研究看,关于吸毒成瘾污名化过程的文本性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且多以社会排斥的概念加以讨论。具有代表性的是学者林少真等人认为,吸毒人员回归社会的困境集中体现在吸毒前学校教育、劳动力市场就业以及社会关系三方面的社会排斥,与吸毒后面临的犯罪惩处、道德污名以及自我认同等三方面的排斥机制,将一个又一个身处结构劣势的吸毒青少年挤压出主流的生活空间,由此陷入“初吸—强戒—复吸”的恶性循环,无法回到正常的生活轨道上来。
与之类似的是,学者钟莹也试着从建构主义研究视角出发,着眼于探讨吸毒人群与社会“双向排斥”的建构机制,倾向于认为,吸毒者之所以被社会边缘化,其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在观念、社会环境和制度上对吸毒者加以排斥的同时,吸毒者也经历了与社会的主动分离过程”。应该说,社会排斥与污名化两者间存在密切的关联,他们一个代表内在的心理作用机制,倾向于将个体或群体偏向负面的特征刻板印象化;一个代表外在的表现形式,倾向于将对上述群体的刻板印象通过具体化的行为实践表现出来,它们共同阐明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再融入社会的过程中可能遭遇的困境。
但相对于社会排斥来讲,作为内在心理作用机制的污名化更具基础性、普遍性和刚性,它能够通过不同主体的内在判断、有意无意间的嘲笑、不恰当的评论、过度保护和敌意的表情等多种方式作用于存在强制隔离戒毒经历的吸毒者,并构成他们重新融入社会的重要阻碍之一。
当然,此处的污名与歧视的来源应该关涉到青戒人员在再融入社会过程中息息相关的多个主体,它不仅仅只是局限于青戒人员本身,而且还广泛涉及一系列与青戒人员有着特殊熟悉关系的利益相关者。例如:核心家庭成员、治疗与康复服务的提供者,甚至是强制隔离戒毒所内警官等等。值得一提的是,部分利益相关者在给青戒群体的吸毒行为贴上污名标签的同时,似乎也更容易受到继发性污名的影响,尤为显著地体现在家庭层面,因为有一种“污名从被污名的个体传播到他的近亲的趋势”。
通过以上描述,我们不难看出,对于很多有过强制隔离戒毒经历或是有药物成瘾史的个体而言,经历过、感知到污名与歧视是一种客观现实。一般情况下,陌生人往往不知道特定个体是否存在药物滥用史,有限的接触也限制了其想要窥探他人过往经历的可能。对此,陌生人往往并不能直接对吸毒者施以污名与歧视。相比之下,污名与歧视更多地来源于吸毒者自身,甚至是那些与吸毒者关系最为紧密的利益相关者---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吸毒者家庭成员、从事成瘾治疗与康复工作的服务提供者,这些个体既构成了强制隔离戒毒群体再社会化的保障,同时也潜存着给成瘾史个体贴上标签,使其被社会排斥、被歧视的风险。
从吸毒者自身来看,污名与歧视具象化地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表现在以下三个层面:
(1)被亲属劝诫、社会排斥等,切身经历过抑或是感知到了污名与耻辱的存在。
(2)在使用药物过程中感到强烈的羞愧和自卑,以及倾向于向他人掩盖或遮蔽自己的毒品吸食经历,深刻地彰显了内在化的污名与耻辱。
(3)通过多种范畴的社会性比较以构建圈内“鄙视链”,这种行为看似是一种应对污名与歧视的可行性策略,可实际上,在“拔高”自我的过程中却造成了对自身所属的整个戒毒群体的侮辱与背叛。
从利益相关者角度来看,污名与歧视集中表现为家庭成员对吸毒者不恰当的评断、刻意疏远、人际交往层面的冷漠、道德上的轻视甚至是直接的言语攻击等。少数强制隔离戒毒所警官对戒毒人员持有否定、厌恶、恐惧、不确定性、不安全感甚至是矛盾性的情感,在日常管理中存在极具耻辱与歧视性的、外显性的语言和行为;一些从事成瘾治疗与康复工作的服务提供者对成瘾史患者持有消极情绪反应(例如:愤怒、怜悯、焦虑)和社会距离(愿意在不同生活领域与目标人物互动)。
事实上,在日常生活中,吸毒者以及与之关系最紧密的那一群利益相关者,他们在彼此互动的过程中往往并不能完全意识到污名与歧视的存在。尤为不幸的是,患有精神疾病的青戒人员屡屡遭受一些成瘾治疗与康复工作者的污名与歧视,而他们的职责本应是照顾患者的精神健康并帮助他们康复。因此,本项研究将为更好地理解来自利益相关者的污名和歧视究竟是以何种形式作用戒毒群体提供一个良好的参照。我们希望,这些结果将促使青戒人员自身及其利益相关者能够反思自身的行为和态度,并促使其减少与成瘾相关的污名与歧视行为。鉴于国内学界对宏观层面如何减少吸毒者的社会排斥探讨较多,在此不赘述。
相比之下,我们倾向于从微观的、从成瘾治疗与康复工作者的视角探讨相关应对措施:
(1)强化成瘾治疗与康复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引导服务提供者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的方式为青戒人员提供各项服务,特别是要遵循“不披露”的保密伦理,切实保障青戒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和各项权利的有效落实。
(2)努力提升服务提供者的素质和能力,确保服务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其中尤为重要的一点是,服务提供者需要培养自身识别“污名”的技能和敏感意识,尽量避免一些可能带有污名特征的服务方式,采取更为切实可行的、“去污名化”的服务方式。
(3)考虑到污名本质上是一种内在的心理感受,那些倾向于将社会层面的负面刻板印象内化于自身的青戒人员对污名与歧视的感受尤为强烈。对此,有关禁毒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需要加强对青戒人员的心理干预和疏导工作,增强青戒人员的心理调适能力,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当然不可否认的是,此项研究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并集中性地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从研究方法层面来看,诚如社会心理学者Braun等人所言,主题分析的灵活性便于我们广泛采集数据、分析数据,但因为它存在无法在现有理论框架下使用的固有缺陷,进而限制了此项研究拓展到更为广阔的理论性阐释层面。
另一方面,从研究内容来看,青戒人员遭受的“污名与歧视”是一个阶段性、动态化的演变过程,极具个体性特点,当我们试图运用一种多主体视角去完整地阐述与成瘾相关的污名与歧视时,会发现对相关内容的探讨大多停留在现象描述层面,对青戒人员“污名化”的形成机制探讨不够深入。鉴于此,在未来研究中,我们将对此展开进一步探讨。